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本科留员工的学籍管理,保障留员工学习、生活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留员工是指经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籍本科员工,不包括外国进修员工。
第三条留员工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学籍管理由教务部和所在学院共同负责。
第四条留员工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留员工教育学院报到并办理缴费、住宿等手续;然后持留员工教育学院通知单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五条留员工的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大学英语可以免修,其它课程必须参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六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留员工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不作试读及退学处理。
第七条为了帮助留员工提高汉语水平,了解中国文化,留员工须在留员工教育学院选修8学分的汉语言类课程。
第八条插班的留员工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经学院和教务部审核后可以认可,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可以免修,但免修的必修课程不超过20学分。
第九条获得对外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三级证书者,可编入汉语言专业二年级学习;获得外汉语水平考试六级证书者,可编入汉语言专业三年级学习。
第十条留员工修完教学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一条学校按规定授予留员工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教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